萧山加强 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


分类:

作者:

章岚

来源:

杭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8-05-10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日前,萧山区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土地征收村级补偿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征迁补偿费和村级留用地项目资产使用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强调,要加强土地征收村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土地征收村级补偿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截留或私分,不得出借给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其管理使用方案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后提出方案,报镇街审核同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村级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补偿、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以及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的留存。其中,用于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补偿后余额的40%。土地征收村级补偿资金留存村集体部分应全额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点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不得再进行社员分配、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意见》要求,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征迁补偿费监管。集体资产征迁时,应按征迁政策对村级集体资产进行清点、评估,评估结果须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并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集体资产征迁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点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村级集体资产征迁补偿费使用方案须报镇街审核同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意见》明确,规范村级留用地项目资产管理。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方案须报镇街及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于自主开发村级留用地的村社,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实施。村社持有部分作为村级集体固定资产可用于租赁获取长期收益,严禁通过“以租代售”形式变相转让。符合条件的可转让部分产权,在办理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转让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协议转让,转让的具体方案应经股东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规范的转让合同。对于合作开发村级留用地的村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拍挂,项目建成后村社无偿获取的返还房产作为村级集体固定资产,不得转让和销售,其取得的租赁收入计入村级收益。村级留用地返还款归村集体所有,返还款中不少于51%用于购置在萧山区范围内除住宅外的经营性用房或确保固定收益的资产并长期持有,其余部分只能用于村社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民生开支,不得分配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