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 选址遵循三原则


分类:

作者:

来源:

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

2018-05-10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该局目前正在对《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该办法,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其中作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作商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安排。
  据介绍,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工业或商业用地。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三个原则,首先是在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位于生态控制红线以外、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其次由区、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鼓励利用批而未供等存量建设用地安置留用地。
  对于留用地的使用权,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或拟将留用地交市政府收储后统筹开发利用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并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擅自将留用地分割至个人名下的,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